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38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办发〔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我市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流转交易日趋活跃,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为了满足不同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的需要,我市建立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陆续建立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分中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产权的有序流转交易。但是,随着我市不断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和发展现代农业,现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已不能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更好地保障“三农”发展。加快构建职能明确、功能齐全、管理规范、运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交易,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是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要素利用率、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的重要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树立责任意识,立足全市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全力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快发展。
二、准确把握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农村深化改革、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为根本目的,统筹规划建设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指导和扶持,明确职能定位,完善机构设置,规范运行机制,严格管理制度,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为覆盖全市、服务江西乃至全国的重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市、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统筹规划,没有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乡镇(街道)可以依托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位
(一)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构成。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乡、村三级平台。
1.市级平台。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主体外的竞拍主体收取一定的经市物价局备案同意的交易服务费。市级平台依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分中心,并指导乡镇分中心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相关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都要经市级平台审核发布。
由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及丰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丰城市乡村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按照农业农村局与土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丰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运营管理框架协议书”规范纪律要求。在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及监管下代理丰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独家运营。
2.乡级平台。各乡镇(街道)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可以与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合署办公,主要承担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
3.村级平台。各村设立“××乡镇××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承担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及宣传等工作。
(三)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信息集散、价格发现、交易中介,同时还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
四、科学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
(一)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现阶段我市主要是对农村的“一权一资产”(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可产生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进行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可产生收益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或市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具体标的额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服务内容。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协助申请人到登记场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出具全市统一制式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管理制度。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研究制定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财务结算等制度,在全市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运营模式,加强对乡镇分中心的业务指导,确保流转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加快建立全市统一、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领导和财政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商行、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农业开发办等建立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支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市乡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纳入全市统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动落实我市关于加快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各项任务。各乡镇(街道)要加快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录入系统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做好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乡村两级平台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交易申请的受理、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和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加强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全力推动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发展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发展有机结合和融合发展,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2018年12月17日
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
丰农局字〔2018〕116号
关于印发《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现将《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丰城市农业局
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扶持引导,强化对市、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扶持,促使其充分发挥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统筹规划,没有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乡镇(街道)要依托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第四条【进场条件】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交易费收取】为了体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公益性市场化取向、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的受让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流转交易和竞价交易服务费及村管理费),收费标准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同意。交易溢价部分跟地租一起全部返还给村民。
第二章市场的管理运行
第六条【体系架构】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平台,依托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分中心及村级交易服务站,形成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乡镇(街道)分中心和村级交易服务站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
第七条【运营模式】丰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托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实行“六统一”交易模式,即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的整体运营标准。
第八条【市级平台的主要职责】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公益性市场化服务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登记发布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及交易鉴证等配套服务工作。同时对乡镇报送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审、备案。
第九条【市级平台人员配备及职责】由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及丰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丰城市乡村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按市农业农村局与土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丰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运营管理框架协议书”的规范约束要求在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授权及监管下代理丰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独家运营。市级平台向乡镇(街道)分中心派出业务专员,协助各分中心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合资公司)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对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作;
2、主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流转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3、与省和宜春市级平台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二)业务专员职责:
1、协助负责人做好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业务的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并协助抓好各乡镇(街道)分中心的工作;
2、将分中心上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和做好本市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定期组织各乡镇优质农地项目的推介活动。
第十条【乡镇(街道)分中心的职责】乡镇(街道)分中心主要负责本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对村级相关工作的指导,按照市级平台的安排组织实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分中心人员配备及职责】所在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人,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人根据市级平台调度安排,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录入,并组织应由乡镇(街道)分中心负责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村级交易服务站职责,村会计兼任服务站联络员,具体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品种】现阶段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可产生收益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釆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釆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囯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釆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交易申请】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出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丰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市级平台或乡镇平台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转出方申请交易中心需材料】转出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准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受让方申请交易中心需材料】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方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信息审核与发布】各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报经市级平台审核通过后通过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市级平台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意向转出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交易组织】市级平台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市级平台的统一调度下,市级平台和乡镇平台均可组织交易,交易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市级平台,也可以在乡镇平台或其它具备交易服务条件的场所。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交易成功后,由市级产权交易市场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市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交易鉴证】流转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级平台审核并统一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二条【交易终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级平台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交易禁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出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流转。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价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丰城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各级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
丰城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印发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是指农村产权或与产权有关的权能拥有或享有者。农村产权转让,是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市农交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的受让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自然人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循依法、有偿、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可产生收益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釆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分中心提出转让申请,转让方可以委托经纪人/机构代理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可以直接向市农交中心提出申请。转让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以及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以及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等。
《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由市农交中心统一制订,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可向乡镇管理部门及市农交中心领取或在农交中心网站(http://fengcheng.nongjiao.com)下载打印。
第八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信息发布的,应向市农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村委会)须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组织单位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等资料。
四、转让标的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标的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户入股协议、股权证书等)。
五、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村集体民主决策文件、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2、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是否放弃优先权的需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涉及集体产权转让需要评估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确认决议。确认评估结果的决议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市、乡两级农交中心予以接收登记。
第十一条市农交中心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农交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市农交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市农交中心网站(http://fengcheng.nongjiao.com)或市农交中心确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及展示时间等内容。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由市农交中心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市农交中心网站(http://fengcheng.nongjiao.com)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四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转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市农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让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市或乡镇农交中心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市或乡镇农交中心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市农交中心或委托经纪人/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
《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由市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意向受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可向市、乡农交中心领取或在市农交中心网站(http://fengcheng.nongjiao.com)下载打印。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市、乡农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村委会)须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经营主体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公司或经营主体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同意受让批复。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受让,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农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给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如需转让方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则市农交中心应及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市农交中心的登记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如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指定账户为准)并提交第十九条要求的报名资料后获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及相关报名资料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市农交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市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层次组织交易。在市农交中心统一调度下,乡镇平台可以组织交易,交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市农交中心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一个月内与转出方签署流转合同,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缴纳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市农交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帐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经纪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不得收付交易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市农交中心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市农交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市农交中心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市农交中心转让划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市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市农交中心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 出具交易鉴证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市农交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市农交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三十五条 交易行为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市农交中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三十七条在交易合同签订前,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方面向市农交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农交中心核实,可以中止交易。
- 第三方对转让方所转让产权存在争议,且提供政府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的。
- 司法机关发出中止交易通知或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件导致交易中止的。
- 按照《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止期限由市农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市农交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市农交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十条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恢复情形的,应当在市农交中心网站(http://fengcheng.nongjiao.com)上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农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合、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市农交中心决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等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有偿、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
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六条 禁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生态功能的;
三、再次流转未取得原转出方同意的或超过原流转交易合同剩余期限的;
四、其他限制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转让(或受让)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且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囯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规定。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经纪人/机构或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转出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转让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等;
四、釆取委托方式流转的应当提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转出)委托书、入股协议书及相关批准转让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及土地平面图;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九条 转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农交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农交中心市级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市级平台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丰城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出申请书》制作挂牌信息,在市农交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经纪人/机构向市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申请书;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二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市农交中心发布的《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对应的操作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产生收益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依据《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可产生收益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坑塘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资源性资产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后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及再流转的行为。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发包资源性资产使用权,要制定发包方案,发包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市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形式公开发包;
(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且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人,在承包期限之内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该资产使用权;
(三)已流转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的再流转。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实行再流转,须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出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禁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发包方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流转交易的;
三、其他限制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九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真实意愿,且受让方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 转出方可以直接或通过土流网江西省内各服务中心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转出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转让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等;
四、批准发包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转出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证明材料,依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参与竞拍。
第十二条 转出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市两级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级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转出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信息录入,并经审核通过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土流网江西省内各服务中心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 或签字。
第十五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对应的操作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产生收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
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经营性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丰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依据《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农交中心进行的经营性资产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下列资产:
一、房地产、机械设备、物品、存货、农业生产资料、农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不含土地);
二、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转让(或受让)的真实 意愿,且受让方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权属明晰,且合法有效;
三、转让或受让已履行民主决策或内部决策程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进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的,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交易价格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审议通过,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交易,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照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经营性资产转让或受让的规定。
第六条 转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发布。
第七条 转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经纪人/机构向市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转让申请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的民主决议书;
四、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五、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六、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标的有共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八、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市农交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八条 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等。
第九条 市农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信息录入,并经审核通过在市农交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交易过程中,依法拥有优先权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市农交中心提交权属证明材料,依照市农交中心交易规则参与竞拍。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经纪人/机构向市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薄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受让申请书;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二条 交易程序中的进场交易、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市农交中心发布的《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农交中心挂牌转出的项目,当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根据转让方与市农交中心共同商定确认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参与竞价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则。竞价活动中交易各方必须接受市农交中心及各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竞价成功后交易双方要按交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出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拍方,由市农交中心依据《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市农交中心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拍方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竞拍方,是指在标的项目挂牌期内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最终竞价成功的竞拍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市农交中心的组织下,竞拍方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市农交中心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市农交中心的组织下,竞拍方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市农交中心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市农交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转让方在《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中应明确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拍方时使用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一条标的竞价底价不得低于挂牌价。网络竞价采用动态递增方式进行的,各竞拍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网络竞价活动设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十二条竞价程序如下:
登记受理。各意向受让方应按挂牌公告要求及时办理交付竞价保证金及申请竞拍登记。市农交中心将在所规定的期限内为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办理竞价登记。意向受让在市农交中心登记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额在规定期限内须一次性交纳。
组织竞价。竞拍方在竞拍登记成功后,由市农交中心提供网络竞价系统的有效用户名及密码。竞价前竞拍方(或受委托人) 应签署《网络竞价须知》,并在市农交中心指定的时间参加相应标的的网络竞价活动。在网上报价的竞拍方身份以领取的用户名为准。
成交确认。交易项目竞价结束后,产生最终竞得者,市农交中心出具《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组织签约。竞价成功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次日起一个月内与转出方签署流转合同,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缴纳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 交纳费用
第十四条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按照《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向市农交中心一次性支付竞价服务费。该费用应在竞价结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竞价未成功时转让方应向市农交中心交纳一定的服务费。交纳的时间、数额均按市农交中心与转让方事先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竞价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进行场内结算,其余成交价款应按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方式履行付款手续。其他未竞价成功方的竞价保证金市农交中心将在竞价结束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同时当事方要履行申请退款手续。竞价保证金相关事项按《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竞价活动中的竞价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收付均通过市农交中心统一结算(场外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竞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农交中心有权终结该标的网络竞价活动:
(一)转出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远程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市农交中心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十九条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市农交中心将视情况与转让方协商后确定后续方案,并采取适用方式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各竞拍方。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及其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拍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在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的受理转让申请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转让方可自主选择经纪人/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关系。
第四条转让方有委托经纪人/机构的,转让应通过经纪人/机构向市农交中心提出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市农交中心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人/机构与市农交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委托经纪人/机构代理交易的,经纪人/机构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各类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市农交中心予以接收登记,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市农交中心可以要求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人/机构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和处置等内容。
第九条转让公告应当对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标的、受托经纪人/机构的名称;
二、标的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三、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公告价格、交易保证金、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要求;
二、依据交易品种不同,转让方设置的其他要求;
三、转让方为达成交易设置的其他承诺。
第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市农交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市农交中心审核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第三方书面报告的项目,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行使优先权的主体或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基本情况和涉及标的信息;
三、具有优先权的主体是否放弃优先权;
四、标的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是否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交纳金额及处置方法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转让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结合市农交中心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市农交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规则。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转让信息发布,又称挂牌,是指市农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的经纪人/机构递交的材料,按照《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将已受理的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在市农交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及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信息发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出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
三、转出行为必要的民主决策等情况;
四、转出标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要求;
五、转出标的用途要求;
六、需要受让方接受的其他要求;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提出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的必要条件,并对受让条件执行的标准和规定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六条转让方所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侵犯受让方合法权益、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转让方在产权转出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市农交中心尚未收到正式意向受让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当经产权转出相关批准机构批准,由市农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重新挂牌,并重新计算挂牌期。
第八条转让方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转让方确定的首次挂牌价格,应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履行内部程序确定的价格。
第十条产权转让项目的挂牌期由转让方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转让方可先行确定挂牌期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转让方式;事先没有确定的,市农交中心原则上在挂牌期满并完成意向受让方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协商确定竞价转让方式。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项目挂牌前,转让方或其委托的经纪人/机构可以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先行确定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原有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或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延长挂牌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挂牌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未选择延长挂牌或重新挂牌的,终止挂牌。
第十四条挂牌期间,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核实,市农交中心可以终止挂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转出标的或转让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转让方继续履行挂牌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二、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挂牌公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转让方被发现故意隐瞒真相,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
四、导致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对于挂牌期间终止挂牌的项目,市农交中心应在信息发布渠道上取消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已终止挂牌的项目,转让方拟再次转出该产权的,应向市农交中心重新递交挂牌申请及其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全部文件材料由市农交中心存档。
第十九条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则,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禁止经纪人/机构、经纪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未经许可利用媒体进行公开的产品推介和招商宣传。
第二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的登记受让意向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市农交中心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如有受托经纪人/机构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人/机构填写《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相关交易承诺、受托经纪人/机构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内递交《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意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农交中心交易规则。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有委托经纪人/机构的,经纪人/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八条市农交中心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后对产权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审核是否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是否委托经纪人/机构进行交易,经纪人/机构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未经信息公告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条如需转让方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则市农交中心应及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市农交中心的登记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向市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市农交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签约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农村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 根据《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竞价和签订交易合同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选择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市农交中心的组织下进行协议转让,成交价格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不得低于产权转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市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转让标的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市农交中心提交证明材料,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农交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参与竞拍。
第七条市农交中心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一个月内与转出方签署流转合同,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缴纳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 产权转让方式;.
四、转让价格、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农交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农交中心交易流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制度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市农交中心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市农交中心应当对《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制度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二章 保证金的设置
第六条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市农交中心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市农交中心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交易保证金金额由转让方设定,一般不低于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市农交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保证金的处置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市农交中心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市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返还保证金,市农交中心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市农交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市农交中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市农交中心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市农交中心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四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市农交中心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人/机构的代理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市农交中心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市农交中心或经纪服务机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市农交中心和经纪人/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市农交中心依据本制度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农交所按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囯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结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项目的中止和终结(以下简称“中止”和“终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中止,是指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市农交中心经调查核实后将该交易项目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终结,是指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被消除时,市农交中心将该交易项目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交易双方或相关主体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交易双方或相关主体未提出申请,但市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第五条产权交易项目的中止和终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的中止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市农交中心提出中止申请,由市农交中心审核后作出中止的决定;市农交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一、标的存在以下情形的:
1、标的权属不清或权属存在纠纷的;
2、标的或标的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暂扣的;
3、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二、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
1、转让方提交的转让申请材料和产权转让公告内容不一致,交易双方有较大争议的;
2、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的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3、意向受让方在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可能造成资产流失的;
4、意向受让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市农交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6、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或转让方对市农交中心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7、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出让批准程序等,擅自出让产权的。
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窥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五、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其他重大争议纠纷或严重影响交易的情况。
六、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规事项。
第七条经市农交中心审核,交易过程中不存在第六条所述情形的,市农交中心可以作出不予中止的决定。
第八条已经委托经纪人/机构代理交易的,应当通过经纪人/机构提交中止申请;未委托经纪人/机构交易的,可以自行向市农交中心提交中止申请。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事由说明,并对提交申请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通过经纪人/机构提交申请的,经纪人/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就中止申请的提出和处理向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符合本规则的服务。
第九条市农交中心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市农交中心受理中止申请后,应当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通知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市农交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市农交中心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交易项目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项目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天。中止期限届满后,市农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第十二条交易项目中止期间,市农交中心应尽快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市农交中心也可以转请相关部门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市农交中心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核实情况,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转让或受让资格、扣除交易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消除后,市农交中心应当尽快恢复交易,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项目的终结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市农交中心提出终结申请,由市农交中心审核后作出终结的决定;市农交中心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一、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中止情形的;
二、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三、标的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被注销的;
四、转让方或受让方解散,或依法被注销的;
五、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六、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或转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市农交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七、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终结情形。
第十五条经市农交中心审核,交易过程中不存在第十四条所述情形的,市农交中心可以作出不予终结的决定。
第十六条已经委托经纪人/机构交易的,应当通过经纪人/机构提交终结申请;未委托经纪人/机构交易的,可以自行向市农交中心提交终结申请。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事由说明,并对提交申请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通过经纪人/机构提交申请的,经纪人/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就终结申请的提出和处理向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提供符合本规则的服务。
第十七条市农交中心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八条市农交中心受理终结申请后,应当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
作出终结决定的,应当出具终结通知书,并在市农交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终结决定的,市农交中心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终结的理由。
交易项目终结,自终结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违约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结的,相关责任方应向市农交中心承担违规违约责任,并赔偿市农交中心损失。
因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违规违约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经纪人/机构在委托人存在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行为时,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劝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市农交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串通交易主体扰乱交易秩序,违反交易规则,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出现对应当中止或终结的交易项目未予以中止或终结的,以及存在其他不作为情形的,由市农交中心依照本规则中止或终结交易项目,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的行为,根据《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鉴证,是指市农交中心为产权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行为履行市农交中心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市农交中心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交付至市农交中心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账户,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市农交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四条产权交易合同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市农交中心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五条产权交易鉴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第六条产权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第八条产权交易鉴证加盖市农交中心业务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产权交易鉴证出具后,相关方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经市农交中心核实后,市农交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市农交中心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款项结算行为,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试行)》,结合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款项结算的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是指市农交中心根据产权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和市农交中心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管理的行为。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市农交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市农交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款项仅指以货币资金结算的部分。
第四条产权交易款项结算遵循集中、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各方一般以人民币进行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涉及外汇收支业务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农交中心通过产权交易款项结算专用账户为产权交易款项提供结算服务。市农交中心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交易款项结算
第七条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合同价款通过市农交中心进行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全额合同价款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在市农交中心进行首付款结算。
第八条合同价款结算的流程
一、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合同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足部分交纳至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专用账户,市农交中心应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转让方到市农交中心办理合同价款划转,如委托经纪人/机构进行交易的,应会同经纪人/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双方对合同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市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合同价款划转条件的,市农交中心在转让方要求办理合同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合同价款收款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支付有误的,由收款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产权交易双方对于合同价款支付和收取条件有变更的,应当制作补充协议,经市农交中心审核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条件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条交易保证金结算按照市农交中心制定的《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费按照市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经市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服务费结算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取或由受让方另行支付;
二、转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从合同价款中扣取或由转让方另行支付;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市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市农交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款项支付控制在收到的限额内,市农交中心不予垫付资金。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户土地经营权进场前流程图
农户与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签订委托协议 |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收储 项目材料 |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乡镇农经子公司 签订委托协议 |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挂网 |
乡镇农经子公司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挂牌申请 |
1、丰城市农户土地经营委托流转协议(附委托方及委托流转土地详细情况表) 2、标的基础信息情况表 3、权属证明材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等,如没有相关证件村委会开具证明材料) 4、土地平面图 5、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6、合作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7、农户土地经营进入农经子公司的申请 8、农户土地经营托管农经子公司协议
|
9、公示事宜 10、丰城市农户土地经营转出申请书 11、丰城市农户土地经营转出申请登记表 12、农经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农经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备注:附件1-8(复印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留底存档
附件1-13(复印件)农经子公司留底存档
附件1-13(原件)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留底存档
农户土地经营权材料清单
1、丰城市农户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附委托方及委托流转土地详细情况表) |
按要求填写,双方签字盖章 |
2、标的基础信息情况表 |
合作社出具盖章 |
3、权属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等,如没有相关证件村委会开具证明材料) |
村委会出具盖章,乡镇(街道)盖章 |
4、土地平面图 |
合作社出具盖章 |
5、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
合作社出具盖章 |
6、合作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合作社出具盖章 |
7、农户土地经营进入农经子公司的申请 |
合作社出具盖章 |
8、农户土地经营托管农经子公司协议 |
合作社、农经子公司双方签字盖章 |
9、 公示事宜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10、丰城市农户土地经营转出申请书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11、丰城市农户土地经营转出申请登记表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12、农经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13、农经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附件1
丰城市农户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委托人(甲方):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____户农户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经营委托流转事宜,订立此协议。
- 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丰城市 乡镇(街道) 村(社区)的土地共计 亩土地经营权委托给乙方进行流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体分户土地情况见附件《委托方及委托流转土地详细情况表》。
第二条 委托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委托流转价格
委托流转标的最低价格为每亩每年 元,每 年递增 %。
- 甲方权利和义务
- 甲方允许乙方将其土地经营权委托至其土地所在乡镇农经子公司,通过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网上公开竞价流转(流转方式不限),乙方及接受委托的乡镇农经子公司有权代为签署流转协议,并代为收取流转费用。
- 甲方应保证委托的土地经营权权属清晰,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 甲方在其土地经营权委托期间,除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外,不得撤销委托,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监督土地受让方履行流转合同约定,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2、 土地流转后,乙方应根据流转协议及时向甲方支付流转费用,如土地未能及时流转,甲方应积极协调农户返租经营,避免土地抛荒。
3、
乙方应按本协议授权范围行使相关权利。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因一方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协议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法律相关规定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关违约金。
2、 甲方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3、 乙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农田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按手印):
详见《委托方及委托流转土地详细情况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鉴证(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方及委托流转土地详细情况表(可另附页)
(请仔细阅读后签字:本人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委托本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流转经营,具体流转情况已知悉,特签字确认。)
序号 |
委托方 户主姓名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联系电话 |
农户签字按手印 |
日期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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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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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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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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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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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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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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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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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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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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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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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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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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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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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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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 合计 |
户 |
亩 |
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标的基础信息情况表(序号)
乡镇(街道) 村(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标的名称 |
|
面积 |
|
涉及农户 |
| ||||||
权属类型 |
£农户土地经营权£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他 | ||||||||||
流转状态 |
£未流转
£已流转 |
流转信息 |
流转方式 |
□出租□发包□转让£互换£出资入股□其他 | |||||||
价格 |
| ||||||||||
是否有递增 |
□是£否 | ||||||||||
递增情况; | |||||||||||
流转年限 |
年 | ||||||||||
流转起止时间 |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 ||||||||||
支付方式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是£否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
£是£否 |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内容 |
£质押£抵押£查封£其他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是£否 | ||||||||||
转出方信息 |
转出方类型 |
£国有£集体 £个人£公司 | |||||||||
转出方名称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不流转 |
原因:
|
|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不流转 |
原因:
| ||||||||||
土地类型 |
£农用地 |
£耕地 |
£水田£水浇地£旱地 | ||||||||
£林地 |
£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 £无立木林地£苗圃地£其他 | ||||||||||
£园地 |
£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 ||||||||||
£水面 |
£坑塘£水库£湖泊£河道£其它水面 | ||||||||||
£草地 |
£天然草地£永生草地£次生草地 £林间草地£人工草地£其他 | ||||||||||
£农用设施用地
|
£生产设施用地 |
£温室大棚 £禽畜舍 £水产养殖池塘 £小于15平方米的生产看护房 | |||||||||
£附属设施用地 | |||||||||||
£配套设施用地 | |||||||||||
£建设用地 |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住宅用地£其他 | ||||||||||
土地用途
|
使用现状
|
£种植林木 |
地上林种:£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作物 £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其他 | ||||||||
林木分布情况: 优势木:;其他木:; 平均胸径:厘米;平均树高:米; 树龄:年;蓄积:立方米;密郁度:% | |||||||||||
£种植作物 |
品种: | ||||||||||
投资:固定投资元;年均投资元; | |||||||||||
生长周期: 月 | |||||||||||
产量:每年每亩 斤 | |||||||||||
收益:每年每亩净利润 元 | |||||||||||
种植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 |||||||||||
£养殖 |
品种: | ||||||||||
投资:固定投资 元;年均投资 元; | |||||||||||
生长周期:月 | |||||||||||
产量:每年每亩 斤 | |||||||||||
收益:每年每亩净利润 元 | |||||||||||
养殖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 |||||||||||
£休闲农业 |
£采摘园£生态农庄£观光农业£其他 | ||||||||||
£抛荒 |
抛荒 年 | ||||||||||
近5年其他种植养殖或使用情况(品种、产量、收益情况):
| |||||||||||
流转 后用途 |
£不限£种植作物£种植林木£养殖£休闲农业 £仅限于种植£仅限于生态养殖 | ||||||||||
其他用途说明:
| |||||||||||
地理条件
|
位置与边界 |
行政位置 |
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 | ||||||||
四至 |
东 |
| |||||||||
南 |
| ||||||||||
西 |
| ||||||||||
北 |
| ||||||||||
地形图 |
地块平面图(编号) |
| |||||||||
卫星图(编号) |
| ||||||||||
地形地貌 |
地貌类型 |
£丘岭(海拔<500米,相对高度小于200米) £低山(海拔<1000米,相对高度高于200米 £中山(海拔1000米~3500米) £平原£坡地£梯田£水面 | |||||||||
海拔高度(m) |
| ||||||||||
坡度 |
£平坡(0~5°)£缓坡(6°~15°) £斜坡(16°~25°)£陡坡(26°~35°) £急陡坡(36°~45°)£急坡(41°~45°) £险坡(46°以上) | ||||||||||
坡向 |
£全坡 |
£东坡£西坡£南坡£北坡 | |||||||||
坡位 |
£脊£谷£上坡£中坡£下坡 | ||||||||||
水面水深 |
£>10米£5米~10米£2米~5米 £1米~2米£0.5米~1米£<0.5米 | ||||||||||
土壤 |
土壤类型 |
£沙土£壤土£黏土£砂砾土 | |||||||||
成土母质 |
£洪积母质£冲积母质£坡积母质 £湖积母质£海积母质 | ||||||||||
有效土层厚度 |
£小于30cm £30~60cm £60~120cm £120cm以上 | ||||||||||
有机质含量 |
£>2.0% £1.5~2.0% £1.0~1.5% £0.6~1.0% £<0.6% | ||||||||||
酸碱度(PH) |
£极强酸性(<4.5)£强酸性(4.5—5.5) £酸性(5.5—6.5)£中性(6.5—7.5) £碱性(7.5—8.5)£强碱性(8.5—9.5) £>9.5 极强碱性 | ||||||||||
盐渍化程度 |
£无盐渍化£轻微盐渍化 £中度盐渍化£重度盐渍化 | ||||||||||
土壤污染情况 |
£无污染£轻微污染 £中度污染£重度污染 | ||||||||||
其他特殊元素含量(比如硒) |
| ||||||||||
水利 |
水源 |
£地下水£河流水£水库水£湖泊水 £山泉水£其他水源£无水源 | |||||||||
到地块距离(m) |
| ||||||||||
水量是否充足 |
£是£否 | ||||||||||
提水方式 |
£重力引水£机械提水£无 | ||||||||||
排水方式 |
£重力引水£机械提水£无 | ||||||||||
灌溉方式 |
£畦灌£沟灌£淹灌£漫灌 £微喷£滴管£其他£无 | ||||||||||
水利设施情况 |
取水设施 |
£传统排灌站 £传统地下水井提水站 £现在节水设施提水站 £无 | |||||||||
设施设备数量 |
个 | ||||||||||
设备提水量M³/秒 |
| ||||||||||
共用情况 |
£独用
|
£共用 涉及农户_________ 共用面积_________ | |||||||||
沟渠管道 |
£明渠£暗渠 £节水管道£其他 | ||||||||||
是否硬化 |
£是£否 | ||||||||||
沟渠宽度(米) |
£主渠_________ £一级分渠_________ £二级分渠_________ £三级分渠_________ | ||||||||||
最后一级水渠到地块距离(米) |
| ||||||||||
其他水利情况说明: | |||||||||||
交通 |
£机耕道 |
道路限款 |
£限宽_____米£无 | ||||||||
路面是否硬化 |
£是£否 | ||||||||||
道路限重 |
£限重_____吨£无 | ||||||||||
与地块距离(米) |
| ||||||||||
£乡间道路 |
道路宽度 |
£限宽_____米£无 | |||||||||
路面是否硬化 |
£是£否 | ||||||||||
承重要求 |
£限重_____吨£无 | ||||||||||
与地块距离 |
| ||||||||||
地块与乡级以 上道路距离情况 |
距离乡道______公里; 距离国道_______公里; 最近高速路口______公里。 | ||||||||||
其他交通情况介绍:
| |||||||||||
通电通网情况 |
电力 |
是否通电 |
£是£否 | ||||||||
接通电源难易程度 |
£方便接通£较难接通£难接通 | ||||||||||
网络 |
网络覆盖情况 |
£2G £4G £可接入宽带 | |||||||||
气候条件 |
气候类型 |
£亚热带季风气候
R热带季风气候
£温带季风气候
£温带大陆性气候
£高原山地气候 |
年平均降水量 |
1550m | |||||||
年平均降水天数 |
154天 | ||||||||||
丰水期 |
4月—6月 | ||||||||||
占全年降水量50% | |||||||||||
年平均气温 |
15.3℃~17.7℃ | ||||||||||
平均昼夜温差 |
7.7℃ | ||||||||||
无霜期 |
274天 | ||||||||||
全年日照时长 |
1539.7h | ||||||||||
自然灾害 |
近5年出现灾害情况 |
£无£水灾___次£旱灾___次£严重病害___次 £严重虫害___次£其他______ | |||||||||
灾害情况描述:
| |||||||||||
社会环境 |
用工环境 |
45~60岁在家务农人员人数 |
£>100人£50人~100人 £10人~50人£<10人 | ||||||||
所在村庄劳动力供应情况 |
£本村有足够劳动力,可解决用工需求。 £本村无足够劳动力,但协助解决用工要求。 £本村无足够劳动力,不解决用工要求。 | ||||||||||
当地农民日均工资:_______元/天 | |||||||||||
政策环境 |
周边主要农业 产业情况 |
产业名称 |
| ||||||||
产业规模 |
| ||||||||||
主要企业名称 |
| ||||||||||
农业政策 |
招商优惠政策 |
| |||||||||
项目奖补政策 |
| ||||||||||
政府主导 农业产业 |
产业项目名称 |
| |||||||||
项目产业阶段进程 |
| ||||||||||
项目产业的 综合性分析 |
| ||||||||||
附件3
农户土地经营流转权属证明
现委托流转的土地:共 亩,共处 地块(详见《标的基础信息情况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并均已承包到户,所涉及农户(详见《委托方及委托流转土地详细情况表》)均拥有部分土地经营权。农户委托流转程序合规合法。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有权将此土地经营权进入农经子公司,通过农交中心进行公开挂网流转。
特此
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盖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4
土地平面图(参考)
附件5
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参考)
附件6
合作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
反面 |
附件7
农户土地经营进入农经子公司的申请
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
按照《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丰发〔2018〕21号)和《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丰农局字〔2018〕116号)文件精神,根据《丰城市村集体“三资”托管操作办法》的文件,本合作社将受农户委托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按流程进入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运营。
合作社
年 月 日
附件8
农户土地经营权托管农经子公司协议
甲方: 合作社
乙方:丰城市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农经子公司)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力发展,甲方将其受农户委托的土地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托管,现各方就该资产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托管方式
- 土地经营权托管是指在其所有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其经营权托管到乡镇农经子公司,由乡镇农经子公司在甲方所在乡镇(街道)审查审核把关下,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
2.公开招投标或公开竞价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须知、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必须由甲方所在乡镇(街道)审查审核把关后方可发布。
3、确定交易对象后,由乙方与交易对象签署流转对象,并由乙方代为收取流转费用。
第二条 托管费用约定
土地经营权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成功的,流转费用由乙方及时根据流转协议约定拨付给甲方。对没有流转成功的土地经营权,甲方应积极协调农户返租经营。
第三条 甲方托管其土地经营权的期限
甲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托管,托管开始日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托管终止日期由甲乙双方磋商后决定。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保证所委托的土地经营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法律纠纷和其他争议。
2.乙方须尽到妥善、仔细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各方均持有一份。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9
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
关于要求农村产权流转情况的公示函
农经子公司
贵农经子公司准备在我中心对****村组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依据《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本着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现须贵农经子公司按以下要求对流转内容进行村内公示。
- 公示内容
- 流转方案:标的信息、涉及农户数、流转价格、年限、支付方式等。
- 流转渠道:通过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上公开竞价交易
- 其他要求:
- 监督咨询电话:0795—6122114
- 公示形式
- 纸质公示:要求A3以上红色纸张,加盖村委会公章,张贴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活动比较频繁区域。张贴3处以上,拍照留档。
- 有条件的可在村内组建的各种微信群、家族群内对此公示内容进行转发公示,截屏留档。
-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3日以上,农经子公司及相关村委会须保证公示的时效性。
我方将会在公示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若未发现相应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因污损无法显示公示内容,或公示内容与委托流转协议内容不符,贵农经子公司提出的农村产权转出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特此
函告
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二零 年 月 日
XXX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公示
XXX村全体村民:
XXX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对XXX农户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依据《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 标的信息及流转方案:
1、乌龟甲荒山:面积:50亩,涉及农户260户,底价150元/亩;流转***年,一年一付。
2、XXX水库,面积30亩,涉及农户100户,底价120元/亩;流转***年,一次性(或分期)
……
- 流转渠道:通过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上竞价交易流转
监督电话:0795—6122114
XXX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0
丰城市农户土地经营产转出申请书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转出方 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提出产权转出申请,请将本转出方持有的 (转出标的名称),通过贵中心挂牌转出,并请贵中心在相关网站及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出公告信息。对此申请要求,本转出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出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出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村内3日以上公示,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转出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贵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流转信息;
4、我方在转出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按照有关交易程序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已知悉贵中心的交易规则,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按照贵中心《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实施农村产权流转活动;
6、已知悉并认可贵中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7、在农交中心规定的挂牌期间,除不可抗拒力、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外,不得撤牌;
8、在托管贵中心公开挂牌流转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成功受让后,我方保证与受让方履行交易合同期间针对此次挂牌标的不再和第三方进行与本次交易方式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置;
10、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农经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1
丰城市土地经营权转出申请登记表
转出方 |
名称 |
|
联系人 |
| ||||||||||||||
地址 |
|
电话 |
| |||||||||||||||
标的名称 |
|
面积 |
|
涉及农户 |
| |||||||||||||
坐落 |
丰城市______乡镇(街办______村(社区______组 | |||||||||||||||||
标的类型 |
□耕地(□水田 □水浇地 □旱地) □水面(□水库 □池塘 □河道 □沟渠 □湖泊) □林地(□乔木林 □灌木林 □竹林 □经济林/作物 □仅林木/苗木) □农村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园地 □其他 | |||||||||||||||||
标的性质 |
□国有 □集体所有□其他 | |||||||||||||||||
转出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四至 |
东 |
|
西 |
| ||||||||||||||
南 |
|
北 |
| |||||||||||||||
标的上的附着物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数量 |
权属 | ||||||||||||||
1 |
|
|
| |||||||||||||||
2 |
|
|
| |||||||||||||||
标的用途 |
|
是否属再次流转 |
□是 □否 | |||||||||||||||
转出方式 |
□出租 □入股 □发包 □转让 □互换 □其他 | |||||||||||||||||
其他情况描述 (水、电、路等)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单价 |
元/亩/年 |
总价 |
元 | |||||||||||||
交易价款 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进场结算。 □按年度支付(即一年一付)。 □分期支付,分次支付 □其他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具体交易细则以合同为准。 2、
| |||||||||||||||||
受让方 条件 |
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且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 |
交易保证金 |
元 | ||||||||||||||
交纳形式 |
□现金汇款□支票□汇票□电汇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至少10个工作日以上)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满足摘牌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信息发布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协议成交 □竞价成交,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上竞价 (竞价阶梯 元) | |||||||||||||||||
价款划 入账户 |
账户名称:丰城市乡村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1508 5930 8000 0755 1900 01 | |||||||||||||||||
附件(附件是否齐全,如齐全,请在相应材料前划√) |
□1.丰城市农村土地经营委托流转协议 □2、标的基础信息情况表 □3、权属证明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林权证等,如没有相关证件需村委会开具证明) □4、土地平面图 □5、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6、合作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农村土地经营进入农经子公司的申请 □8、农村土地经营托管农经子公司协议 □9、公示事宜(村内张贴公示,拍照留档) □10、丰城市土地经营权转出申请书 □11、丰城市土地经营权转出申请登记表 □12、农经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农经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备注 |
合同价款划转时间,对于符合划转条件的,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提交的(关于划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款的函)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
转出方 |
农经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附件12
农经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参考)
附件13
农经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
反面 |
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进场前流程图
村集体召开民主决策会议,准备项目 相关材料 |
向乡镇农经子公司提出委托申请/与乡镇农经子公司磋商资产价格并签订委托协议 |
乡镇农经子公司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挂牌申请。 |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挂网 |
6、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进入农经子公司的申请 7、村集体资产托管农经子公司协议 (附村集体资产托管明细表) 8、标的基础信息情况表
|
9、公示事宜(村内张贴公示照片) 10、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转出申请书 11、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转出登记表 12、农经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农经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1、“民主决策”会议记录 2、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房屋所有证等,没有需村委会开具证明) 3、村集体资产分布图 4、基层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5、在职证明
|
备注:附件1-8(复印件)村委会留底存档
附件1-13(复印件)农经子公司留底存档
附件1-13(原件)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留底存
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材料清单
1、“民主决策”会议记录 |
村委会出具盖章,乡镇盖章 |
2、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房屋所有证等,如无相关证件需村委会开具证明) |
村委会出具盖章,乡镇审核盖章 |
3、村集体资产分布图 |
村委会出具 |
4、基层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
村委会出具盖章 |
5、在职证明 |
村委会出具盖章,乡镇审核盖章 |
6、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进入农经子公司的申请 |
村委会出具盖章 |
7、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托管农经子公司协议 |
村委会、农经子公司双方签字盖章 |
8、标的详细情况表 |
村委会出具盖章 |
9、公示事宜(村内张贴公示,拍照留档)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10、丰城市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转出申请书(附《村集体资产托管明细表》)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11、丰城市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转出申请登记表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12、农经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13、农经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农经子公司出具盖章 |
附件1
村集体资产民主协商议事会会议记录
(民主决策)
乡镇(街道)村(社区)(盖章)
时间 |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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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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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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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数 |
|
村两委人数 |
|
协 商 议 题
|
一、各标的基本情况确认 标的名称,面积,涉及农户数、流转年限、流转价格等 二、托管进入农经子公司 三、其他需要协商的相关事宜(在空白区域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会议记录 |
| ||
会议记录 |
| ||
村民代表 签字按手印
|
| ||
村两委班子成员签字按手印 |
| ||
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意见 |
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印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附件2
流转标的权属证明
现委托流转的标的(标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亩,共_____处地块,属于本村集体所有,涉及农户 ______户,经民主协商会议决策,决定委托乡镇农经子公司进行流转,委托流转程序合规合法。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有权对此标的进行公开挂牌流转。
特此
证明
村民委员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盖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3
村集体资产分布图
要求:高清卫星彩图
(比例1:100厘米左右,尺幅100平方厘米左右)
用红色记号笔标圈出资产所在位置并进行标注。
附件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特别法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参考)
村民委员会(盖章)
附件5
在职证明
兹证明本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为 同志,担任本村(职务) 一职,并作为本次流转代表。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村委会签章)
20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签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6
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进入农经子公司的申请
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
按照《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丰发〔2018〕21号)文件精神和《丰城市村集体“三资”托管操作办法》(丰农局字〔2018〕103号)文件要求,我村集体在清产核资完成的基础上,申请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按流程进入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运营。资产详情见《村集体资产托管明细表》等相关表格。
乡镇(街道) 村(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托管农经子公司协议
甲方: 乡镇(街道) 村(社区)
乙方:丰城市 _____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农经子公司)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力发展,甲方将其村集体资产经营权委托乙方进行托管,现各方就该资产托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托管方式
1、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托管是指在其所有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其经营权托管到乡镇农经子公司,由乡镇农经子公司在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所在乡镇(街道)审查审核把关下,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
2、由市农经公司牵头采取磋商的形式将村集体资产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其结果需经村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并公示。
3、根据评估时集体资产经营权流转状态,按不同程序托管至乡镇农经子公司。评估时未流转的经营权,通过经营权磋商程序托管至乡镇农经子公司管理。评估时已流转的经营权,通过解除合同、重新签订托管协议等程序托管至乡镇农经子公司。
4、公开招投标或公开竞价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须知、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必须由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所在乡镇(街道)审查审核把关后方可发布。
5、确定交易对象后,由乙方与交易对象签署流转对象,并由乙方代为收取流转费用。
第二条 托管费用约定
1、乡镇农经子公司对此资产的经营权流转成功,交易价款根据流转协议约定时间全额支付村集体。若未流转到新经营主体,则按此资源的经营权磋商评估价值的3%左右作为该村集体的反委托管理费,由市农经子公司拨付给该村集体。
2、乡镇农经子公司应及时拨付流转费用,或反委托管理给费给该村集体。
第三条 托管期限
甲方自愿将的村集体资产,详见《村集体资产托管明细表》,委托乙方进行托管。托管开始日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托管终止日期由甲乙双方磋商后决定。
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村集体资产托管明细表》所列明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法律纠纷和其他争议。
2、甲方保证其有权独立签署本协议,或签署本协议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2、乙方须尽到妥善、仔细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各方均持有一份。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集体资产托管明细表(未流转)
村委会(盖章)
进入农经子公司,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 | |||||||||
序号 |
资产类型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涉及农 户(户) |
评估 价格 |
流转 底价 |
流转 年限 |
所在 村组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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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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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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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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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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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资产类型:(1)资源性资产:集体山林、鱼塘、水库、山塘等;(2)经营性资产:集体厂房、市场、商铺等; (3)非经营性资产:旧办公楼、旧学校、闲置幼儿园等。 |
村集体资产托管明细表(已流转)
村村委会(盖章)
进入农经子公司,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手续 | |||||||||
序号 |
资产类型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涉及农户(户) |
评估价格 |
流转底价 |
流转起止时间 |
所在村组 |
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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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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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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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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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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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双方磋商无果,暂时不能进入农经子公司(暂时搁置,协商后进行流转) | |||||||||
序号 |
资产类型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涉及农户(户) |
评估价格 |
流转底价 |
流转起止时间 |
所在村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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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资产类型:(1)资源性资产:集体山林、鱼塘、水库、山塘等;(2)经营性资产:集体厂房、市场、商铺等;(3)非经营性资产:旧办公楼、旧学校、闲置幼儿园等。 |
附件8
标的基础信息情况表(序号)
乡镇(街办) 村(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标的名称 |
|
面积 |
|
涉及农户 |
| ||||||
权属类型 |
£农户土地经营权£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 | ||||||||||
流转状态 |
£未流转
£已流转 |
流转信息 |
流转方式 |
□出租□发包□转让£互换£出资入股□其他 | |||||||
价格 |
| ||||||||||
是否有递增 |
□是£否 | ||||||||||
递增情况; | |||||||||||
流转年限 |
年 | ||||||||||
流转起止时间 |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 ||||||||||
支付方式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是£否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
£是£否 |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内容 |
£质押£抵押£查封£其他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是£否 | ||||||||||
转出方信息 (未流转可不用填写) |
转出方类型 |
£国有£集体 £个人£公司 | |||||||||
转出方名称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受让方信息 (未流转可不用填写) |
受让方类型 |
£家庭农场£农业公司 £农业合作社£个人£其他 | |||||||||
受让方名称 |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不流转 |
原因:
| ||||||||||
土地类型 |
£农用地 |
£耕地 |
£水田£水浇地£旱地 | ||||||||
£林地 |
£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 £无立木林地£苗圃地£其他 | ||||||||||
£园地 |
£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 ||||||||||
£水面 |
£坑塘£水库£湖泊£河道£其它水面 | ||||||||||
£草地 |
£天然草地£永生草地£次生草地 £林间草地£人工草地£其他 | ||||||||||
£农用设施用地
|
£生产设施用地 |
£温室大棚 £禽畜舍 £水产养殖池塘 £小于15平方米的生产看护房 | |||||||||
£附属设施用地 | |||||||||||
£配套设施用地 | |||||||||||
£建设用地 |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住宅用地£其他 | ||||||||||
土地用途
|
使用现状
|
£种植林木 |
地上林种:£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作物 £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其他 | ||||||||
林木分布情况: 优势木:;其他木:; 平均胸径:厘米;平均树高:米; 树龄:年;蓄积:立方米;密郁度:% | |||||||||||
£种植作物 |
品种: | ||||||||||
投资:固定投资元;年均投资元; | |||||||||||
生长周期:月 | |||||||||||
产量:每年每亩斤 | |||||||||||
收益:每年每亩净利润元 | |||||||||||
种植开始时间:年月日 | |||||||||||
£养殖 |
品种: | ||||||||||
投资:固定投资元;年均投资元; | |||||||||||
生长周期:月 | |||||||||||
产量:每年每亩斤 | |||||||||||
收益:每年每亩净利润元 | |||||||||||
养殖开始时间:年月日 | |||||||||||
£休闲农业 |
£采摘园£生态农庄£观光农业£其他 | ||||||||||
£抛荒 |
抛荒年 | ||||||||||
近5年其他种植养殖或使用情况(品种、产量、收益情况):
| |||||||||||
流转 后用途 |
£不限£种植作物£种植林木£养殖£休闲农业 £仅限于种植£仅限于生态养殖 | ||||||||||
其他用途说明:
| |||||||||||
地理条件
|
位置与边界 |
行政位置 |
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 | ||||||||
四至 |
东 |
| |||||||||
南 |
| ||||||||||
西 |
| ||||||||||
北 |
| ||||||||||
地形图 |
地块平面图(编号) |
| |||||||||
卫星图(编号) |
| ||||||||||
地形地貌 |
地貌类型 |
£丘岭(海拔<500米,相对高度小于200米) £低山(海拔<1000米,相对高度高于200米 £中山(海拔1000米~3500米) £平原£坡地£梯田£水面 | |||||||||
海拔高度(m) |
| ||||||||||
坡度 |
£平坡(0~5°)£缓坡(6°~15°) £斜坡(16°~25°)£陡坡(26°~35°) £急陡坡(36°~45°)£急坡(41°~45°) £险坡(46°以上) | ||||||||||
坡向 |
£全坡 |
£东坡£西坡£南坡£北坡 | |||||||||
坡位 |
£脊£谷£上坡£中坡£下坡 | ||||||||||
水面水深 |
£>10米£5米~10米£2米~5米 £1米~2米£0.5米~1米£<0.5米 | ||||||||||
土壤 |
土壤类型 |
£沙土£壤土£黏土£砂砾土 | |||||||||
成土母质 |
£洪积母质£冲积母质£坡积母质 £湖积母质£海积母质 | ||||||||||
有效土层厚度 |
£小于30cm £30~60cm £60~120cm £120cm以上 | ||||||||||
有机质含量 |
£>2.0% £1.5~2.0% £1.0~1.5% £0.6~1.0% £<0.6% | ||||||||||
酸碱度(PH) |
£极强酸性(<4.5)£强酸性(4.5—5.5) £酸性(5.5—6.5)£中性(6.5—7.5) £碱性(7.5—8.5)£强碱性(8.5—9.5) £>9.5 极强碱性 | ||||||||||
盐渍化程度 |
£无盐渍化£轻微盐渍化 £中度盐渍化£重度盐渍化 | ||||||||||
土壤污染情况 |
£无污染£轻微污染 £中度污染£重度污染 | ||||||||||
其他特殊元素含量(比如硒) |
| ||||||||||
水利 |
水源 |
£地下水£河流水£水库水£湖泊水 £山泉水£其他水源£无水源 | |||||||||
到地块距离(m) |
| ||||||||||
水量是否充足 |
£是£否 | ||||||||||
提水方式 |
£重力引水£机械提水£无 | ||||||||||
排水方式 |
£重力引水£机械提水£无 | ||||||||||
灌溉方式 |
£畦灌£沟灌£淹灌£漫灌 £微喷£滴管£其他£无 | ||||||||||
水利设施情况 |
取水设施 |
£传统排灌站 £传统地下水井提水站 £现在节水设施提水站 £无 | |||||||||
设施设备数量 |
个 | ||||||||||
设备提水量M³/秒 |
| ||||||||||
共用情况 |
£独用
|
£共用 涉及农户_________ 共用面积_________ | |||||||||
沟渠管道 |
£明渠£暗渠 £节水管道£其他 | ||||||||||
是否硬化 |
£是£否 | ||||||||||
沟渠宽度(米) |
£主渠_________ £一级分渠_________ £二级分渠_________ £三级分渠_________ | ||||||||||
最后一级水渠到地块距离(米) |
| ||||||||||
其他水利情况说明: | |||||||||||
交通 |
£机耕道 |
道路限款 |
£限宽_____米£无 | ||||||||
路面是否硬化 |
£是£否 | ||||||||||
道路限重 |
£限重_____吨£无 | ||||||||||
与地块距离(米) |
| ||||||||||
£乡间道路 |
道路宽度 |
£限宽_____米£无 | |||||||||
路面是否硬化 |
£是£否 | ||||||||||
承重要求 |
£限重_____吨£无 | ||||||||||
与地块距离 |
| ||||||||||
地块与乡级以 上道路距离情况 |
距离乡道______公里; 距离国道_______公里; 最近高速路口______公里。 | ||||||||||
其他交通情况介绍:
| |||||||||||
通电通网情况 |
电力 |
是否通电 |
£是£否 | ||||||||
接通电源难易程度 |
£方便接通£较难接通£难接通 | ||||||||||
网络 |
网络覆盖情况 |
£2G £4G £可接入宽带 | |||||||||
气候条件 |
气候类型 |
£亚热带季风气候
R热带季风气候
£温带季风气候
£温带大陆性气候
£高原山地气候 |
年平均降水量 |
1550m | |||||||
年平均降水天数 |
154天 | ||||||||||
丰水期 |
4月—6月 | ||||||||||
占全年降水量50% | |||||||||||
年平均气温 |
15.3℃~17.7℃ | ||||||||||
平均昼夜温差 |
7.7℃ | ||||||||||
无霜期 |
274天 | ||||||||||
全年日照时长 |
1539.7h | ||||||||||
自然灾害 |
近5年出现灾害情况 |
£无£水灾___次£旱灾___次£严重病害___次 £严重虫害___次£其他______ | |||||||||
灾害情况描述:
| |||||||||||
社会环境 |
用工环境 |
45~60岁在家务农人员人数 |
£>100人£50人~100人 £10人~50人£<10人 | ||||||||
所在村庄劳动力供应情况 |
£本村有足够劳动力,可解决用工需求。 £本村无足够劳动力,但协助解决用工要求。 £本村无足够劳动力,不解决用工要求。 | ||||||||||
当地农民日均工资:_______元/天 | |||||||||||
政策环境 |
周边主要农业 产业情况 |
产业名称 |
| ||||||||
产业规模 |
| ||||||||||
主要企业名称 |
| ||||||||||
农业政策 |
招商优惠政策 |
| |||||||||
项目奖补政策 |
| ||||||||||
政府主导 农业产业 |
产业项目名称 |
| |||||||||
项目产业阶段进程 |
| ||||||||||
项目产业的 综合性分析 |
| ||||||||||
附件9
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
关于要求农村产权流转情况进行公示的函
农经子公司
贵农经子公司准备在我中心对****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依据《丰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本着流转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现须贵农经子公司按以下要求对流转内容进行村内公示。
- 公示内容
- 流转方案:标的信息、涉及农户数、流转价格、年限、支付方式等。
- 流转渠道:通过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上公开竞价交易
- 其他要求:
- 监督咨询电话:0795—6122114
- 公示形式
- 纸质公示:要求A3以上红色纸张,加盖村委会公章,张贴在村务公开栏及村民活动比较频繁区域。张贴3处以上,拍照留档。
- 有条件的可在村内组建的各种微信群、家族群内对此公示内容进行转发公示,截屏留档。
-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3日以上,农经子公司及相关村委会须保证公示的时效性。
我方将会在公示期间进行不定期抽查,若未发现相应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因污损无法显示公示内容,或公示内容与《民主决策》会议内容不符,贵农经子公司提出的农村产权转出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特此
函告
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二零 年 月 日
XXX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流转公示
XXX村全体村民:
XXX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对XXX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进行流转,依据《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 标的信息及流转方案:
1、乌龟甲荒山:面积:50亩,涉及农户260户,底价150元/亩;流转****年,一年一付。
2、XXX水库,面积30亩,涉及农户100户,底价120元/亩;流转****年,一次性(或分期)
……
- 流转渠道:通过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上竞价交易流转
监督电话:0795—6122114
XXX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0
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转出方 乡镇(街道)农经子公司提出产权转出申请,请将本转出方持有的 (转出标的名称),通过贵中心挂牌转出,并请贵中心在相关网站及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出公告信息。对此申请要求,本转出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出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出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转出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贵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流转信息;
4、我方在转出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按照有关交易程序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已知悉贵中心的交易规则,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按照贵中心《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实施农村产权流转活动;
6、已知悉并认可贵中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7、在农交中心规定的挂牌期间,除不可抗拒力、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外,不得撤牌;
8、在托管贵中心公开挂牌流转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成功受让后,我方保证与受让方履行交易合同期间针对此次挂牌标的不再和第三方进行与本次交易方式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置;
10、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农经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1
丰城市村集体资产转出申请登记表
转出方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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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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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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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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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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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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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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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 |
丰城市______乡镇(街办)______村(社区)______组 | |||||||||||||||||
标的类型 |
□耕地(□水田 □水浇地 □旱地) □水面(□水库 □池塘 □河道 □沟渠 □湖泊) □林地(□乔木林 □灌木林 □竹林 □经济林/作物 □仅林木/苗木) □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园地 □其他 □经营性资产(□厂房 □市场 □商铺 □其他 ) | |||||||||||||||||
标的性质 |
□国有 □集体所有□其他 | |||||||||||||||||
转出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四至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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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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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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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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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上的附着物 |
序号 |
附着物名称 |
数量 |
权属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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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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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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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再次流转 |
□是 □否 | |||||||||||||||
转出方式 |
□出租 □入股 □发包 □转让 □互换 □其他 | |||||||||||||||||
其他情况描述 (水、电、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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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单价 |
元/亩/年 |
总价 |
元 | |||||||||||||
交易价款 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进场结算。 □按年度支付(即一年一付)。 □分期支付,分次支付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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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具体交易细则以合同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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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条件 |
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且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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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 |
交易保证金 |
元 | ||||||||||||||
交纳形式 |
□现金汇款□支票□汇票□电汇 |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 工作日 (至少10个工作日以上)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满足摘牌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信息发布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协议成交 □竞价成交,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上竞价 (竞价阶梯 元) | |||||||||||||||||
价款划 入账户 |
账户名称:丰城市乡村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1508 5930 8000 0755 1900 01 | |||||||||||||||||
附件(附件是否齐全,如齐全,请在相应材料前划√) |
□1. “民主决策”会议记录 □2、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房屋所有证等,如无相关证件需村委会开具证明) □3、村集体资产分布图 □4、基层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5、在职证明 □6、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进入农经子公司的申请 □7、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托管农经子公司协议 □8、标的详细情况表 □9、公示事宜(村内张贴公示,拍照留档) □10、丰城市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转出申请书(附《村集体资产托管明细表》) □11、丰城市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转出申请登记表 □12、农经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农经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
备注 |
合同价款划转时间,对于符合划转条件的,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提交的(关于划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款的函)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 |||||||||||||||||
转出方 |
农经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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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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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农经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参考)
附件13
农经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
反面 |
合同编号:
丰城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丰城市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丰城市 (乡、街办)村的 亩土地(详见附件1)承包经营权以 (转包、出租)的方式流转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
第二条 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本市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费用与支付方式及押金
流转费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阶梯计费:承包期前 年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以此为基数,每 年每亩每年上浮 元(或 %),至合同期满。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元)。
2、固定计费: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共流转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亿 仟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3、其他计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转费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按年度支付: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将全年的承包费支付给甲方。
2、一次性支付: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全部承包费 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二次支付: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三次支付: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4、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押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整。乙方正常履约,合同期满后,甲方应足额不计息返还给乙方(押金可用于抵扣最后一年的部分租金);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有权将押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进行扣留。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乙方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乙方正常生产所需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甲方应负责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补贴。
3、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流转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流转。
6、乙方有权使用承包土地内的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但因此产生的水费、电费等各种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到期,乙方应将承包土地内的机井等农田水利设施交还甲方,如有损坏,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7、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8、承包到期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还承包的土地。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预期超过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乙方应及时拆除己方购置及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和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和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享有继续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纠纷处理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 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2、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对所流转土地进行流转,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3、流转经营期间,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甲方享受外,其他惠农补贴政策归乙方享受。
4、流转经营期间,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由乙方交纳,理赔款由乙方享受。
5、合同期满,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6、合同到期,乙方应及时拆除己方购置和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7、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如双方未就续约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则甲方可另行挂牌流转,若甲方与新的受让方达成流转协议,则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时交还标的资产,不得妨碍新的受让方使用。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资产所有权权属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上合同价款都为税后价款)。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各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盖章) 村委会(盖章)
附件1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四至
|
1 |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2 |
项目编号 |
|
附着物及其他情况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丰城市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四)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五)林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
(一)标的林权证书号: ,以林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共计亩,其中公益林 亩,商品林 亩。(具体情况以附件一为准)
(二)甲方现通过□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其他方式 流转给乙方,乙方对其受让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
(三)甲方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流转给乙方。
(四)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及处置方式(可另附件):
。
(五)林权流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以资金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 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二)公益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者。
(三)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原转出方合法的集体决议纪录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流转经营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乙方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依法按规定申办林地林木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不得非法砍伐林木。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在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林地再次流转,如乙方确实需要再次流转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三)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乙方必须将原流转经营林地的林木妥善处理。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为。
(四)合同到期,乙方应及时拆除己方购置和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须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所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作为滞纳金。逾期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所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机关)、镇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然人按指印)并鉴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农村
年 月 日
附件一
流转林权基本情况信息
预定流转林地、林木交付现状:
。
序号 |
地块名称及林权证编号 |
四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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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2 |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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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预定流转林地上的建筑及附着物现状:
。
合同编号:
丰城市村集体资产水面流转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丰城市 ___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养殖水面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丰城市 (乡、街办) 村的 亩养殖水面(详见附件1)的使用权以 (发包、出租)的方式流转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
第二条 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0年)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水面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费用与支付方式及押金
流转费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阶梯计费:流转期前 年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以此为基数,每 年 每亩每年上浮 元(或 %),至合同期满。流转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2、固定计费: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共流转 年,流转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3、其他计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转费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按年度支付: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将全年的流转费支付给甲方。
2、一次性支付: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全部流转费 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二次支付: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三次支付: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
4、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押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 元整。乙方正常履约,合同期满后,甲方应足额不计息返还给乙方(押金可用于抵扣最后一年的部分租金);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有权将押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进行扣留。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应当保证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2、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乙方流转的水面。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制止乙方破坏生态环境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水面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乙方正常生产所需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甲方应负责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性补贴。
3、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4、水面用于畜禽养殖,须经过有关环境部门批准。乙方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5、在国家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体,乙方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生活,确保饮用水安全。
6、流转期间,水面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种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7、流转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流转的水面或者协商继续流转。
8、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水面用途使用水面。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预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流转的水面,终止合同。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享有继续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 纠纷处理
1、因水面流转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2、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对所流转水面进行再次流转,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3、合同期满,若甲方继续发包该水面,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4、合同到期,乙方应及时拆除己方购置和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5、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如双方未就续约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则甲方可另行挂牌流转,若甲方与新的受让方达成流转协议,则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时交还标的资产,不得妨碍新的受让方使用。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资产所有权权属方盖章后生效(以上合同价款都为税后价款)。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委会、乡镇(街道)农村经管理部门各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委会(盖章)
附件1
水面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四至
|
1 |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2 |
项目编号 |
|
附作物及其他情况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丰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合同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丰城市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集体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 流转标的
1、本合同流转标的为甲方所持有或管理的 (标的名称)(详见附表一),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编号 :。
2、本合同流转标的坐落于:丰城市 乡镇(街道)村_______组。面积: 。
3、本合同流转标的用途: 。
乙方禁止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将标的用做其他用途。
4、本合同流转标的时间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止(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期限进行调整,双方根据期限变更情况另行商定租赁期限)。
5、流转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出让的限制或义务。流转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 流转的前提条件
1、本合同标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可以流转;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和/或政府部门备案等相关程序。
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
3、乙方作为受让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关于受让农村集体资产主体的规定。
4、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流转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
5、流转期间,国家、集体、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甲方的无偿划拨、馈赠等,归甲方所有。
- 流转方式
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流转信息已于 年 月 日经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根据信息发布期受让方报名情况,组织实施交易(2人或两人以上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流转标的。
- 双方采取(出租/发包/转让/合作/入股/其他) 的方式。
第四条 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
1、根据信息发布结果流转费用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计费:
①阶梯计费:流转期前_____年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以此为基数,每_____年每亩上浮____元(或_____%),至合同期满。流转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②固定计费: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元,共流转____年,流转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③其他计费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信息发布结果,流转费用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支付:
①按年度支付:乙方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将全年的流转费______元支付
给甲方。
②一次性支付:乙方于年月日前,将全部流转费 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③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二次支付: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给甲方;
第三次支付: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 。
④其他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押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_______元整。甲乙双方同意,押金可用于抵扣最后一年的租金,乙方正常履约,合同期满后,甲方将剩余押金(扣除最后一年租金)不计息返还给乙方;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甲方有权将押金作为违约金进行扣留。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流转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备案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流转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4、流转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流转的担保或限制,或就流转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流转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
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流转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__%承担违约金,预期超过__天,甲方有权无偿收回乙方流转的此标的,终止合同。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向守约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享有继续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续约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八条所述违约情形的。
3、合同到期前六个月,如双方未就续约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则甲方可另行挂牌流转,若甲方与新的受让方达成流转协议,则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时交还标的资产,不得妨碍新的受让方使用。合同到期时,乙方应及时拆除己方购置和投入建设的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恢复原貌。否则,地上设施及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采取转让方式时不适用此款约定。
第九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资产所有权权属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村委会、乡镇(街道)农村经管理部门各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甲方(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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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地址: |
地址: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村委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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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标的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四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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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2 |
项目编号 |
|
附着物及其他情况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根据农村产权交易有关规定,贵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竞标编号:「 」标的名称「 」项目的款项汇入产权交易中心账户合计人民币:(大写) ,
(小写) 元,逾期产生一切问题,均由贵方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出方: 受让方: |
户名:丰城市乡村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508593080000755190001 开户银行: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结算明细:
① 贵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已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
② 贵方与出让方签定的合同约定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采取以下的第
种支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按年度支付:第一年支付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3.按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小写)
③村管理费(本期交易价款的10%)计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元
④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及鉴证服务费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以上②③④款项合计减去①款项; ②③项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应交款项。
特此通知!
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795-6122114
年 月 日
租金和村管理费转出申请函
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 在贵中心竞拍交易成功的项目(项目编号 )标的名称( )现我交易双方已经办妥该项目一切事务且无任何法律纠纷,我方申请贵中心将此次交易的产权交易价款按我交易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采取以下的第 种支付方式划转到下面帐户:
1.①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②按年度支付:支付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③按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村管理费(本期合同交易价款的10%)计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元
3.以上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注:(此笔产权交易价款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应交款项)。
开户名: 帐 号: 开户银行: 开户名: 帐 号: 开户银行:
|
申请单位(个人)签字: 出让方单位(个人)签章:
盖公章(手印) 盖公章(手印)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人签章:
农交中心盖章:
收款函
丰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 已收到贵中心转来受让方 支付的项目(项目编号 )标的名称( )的:
1、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2、镇村管理费(本期交易价款的10%)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3、以上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注:(此笔产权交易价款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应交款项)。
收款单位(出让方)法人签名:
电话号码:
盖公章:
日期: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场后流程图
提交转出申请 |
转出资格审查 |
项目信息发布 |
提交受让申请 |
受让资格审查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组织交易 |
成交签约 |
合同价款划入(场内结算时)交易保证金金结算 |
出具交易鉴证 |
办理权属变更 |
成交公示 |
确定成交方式 |
信息发布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
协 议 |
拍卖 |
招投标 |
网络竞价价 |
其他方式 |
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一个月内 |
合同签订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
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
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
合同价款划出 (场内结算)时)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受让提交材料清单
受让方 |
需提交材料 |
备注 |
个人 |
意向受让申请书 |
原件 |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非本人办理 | |
项目网络竞价须知 |
成交方式为网络竞价时 需提供 | |
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 | ||
打款证明(备注项目编号) | ||
法人单位 (如农业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意向受让申请书 |
原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
注明与原件一致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单位盖章 |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由法人单位出具 | |
合作社章程/公司章程 |
封面盖章,骑缝盖章 | |
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
封面盖章,骑缝盖章
| |
项目网络竞价须知 |
| |
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 |
| |
打款证明 (备注项目编号) |
|
网络竞价须知
一、 项目《网络竞价须知》,依据《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
二、受让方应当在 年 月 日 点 分前按通知规定缴纳保证金、文书费(不得代办、代缴费、 每人只能投一标)、签署并向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本次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承诺函》等竞价文件,经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查合格后,取得竞价资格。受让方应了解并接受《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全部内容。
受让方应全面了解并知悉转出方提供的农村产权转出公告披露的标的信息。受让方应对所竞拍的项目标的有关情况及瑕疵已做了全面的了解,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判断,并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了相应的风险应对准备,且对竞价成功后的《成交通知书》及相关交易合同的签署均无异议。
三、受让方应于网络竞价活动开始前,登录网址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点击“去竞拍”选项,以手机获取验证码的方式登录网络竞价平台,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规程。
四、本次网络竞价标的起始价为人民币:元 。
五、本次网络竞价采用阶梯竞价的竞价方式
阶梯竞价:加价阶梯为人民币:元或 元的整数倍。
六、本次网络竞价由自由竞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阶梯竞价期从 分准点开始(以竞价系统显示时间为准),阶梯竞价期结束后即进入延时竞价期。
阶梯竞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竞价期可由多个延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延时竞价周期为1分钟。
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 效报价方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
七、受让方接受转出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并接受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依照转出方意愿进行处理。
八、竞价保证金的处置
(一)竞价时间截止,产生有效受让方时:
(1)被确认为本次交易受让方所交纳竞价保证金的处置:被确认为本次交易受让方所交纳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按约定时间、地点签订交易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后,竞价保证金抵顶交易费。受让方应当在竞价结束次日起一个月内与转出方签署流转合同,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缴纳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签合同、不缴纳费用的,视为主动放弃竞拍资格,保证金作为转出方的损失赔偿,不再退还,划归转出方所有,并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竞价交易服务费,项目标的由转出方自行处置。
(2)其他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处置:其他受让方在竞价结束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如遇周末或银行系统升级维修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办理,则顺延办理,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受让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缴付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保证金退回原划款账户。
(二)竞价时间截止,所有受让方均未报价导致本次网络竞价终结的,视为违约,所有受让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划归转出方所有。
九、受让方应当对其参与网络竞价的账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受让方账号登录进入网络竞价系统的用户,在系统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受让方本人行为,由受让方负责。
十、受让方的义务:
(一)受让方有维护竞价秩序的义务;
(二)受让方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的义务:
(三)受让方有执行交易文件的义务;
(四)受让方有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的义务;
(五)受让方有遵守会场纪律的义务。
十一、因受让方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使用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3、由于受让方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4、网络竞价活动的时间以网络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由于受让方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竞价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的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十二、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当次网络竞价结果无效,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当即与转出方协商后续方案,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各受让方,同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法律责任:
违反交易文件规定,造成交易失败,需重新组织交易的,对违反规定的受让方,取消再次竞拍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扰乱交易秩序的受让方,制止无效的,取消其竞拍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须知未规定事宜按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十五、本《网络竞价须知》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进行变更和修订。
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
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受让方就参与“ ”项目网络竞价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受让方同意按照农村产权转出公告的要求,参加
“ ”网络竞价活动,并参与报价。
二、本受让方对“ ”项目和《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须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三、本受让方已进行并完成针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出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本受让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表达信息不全面、错误或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转出标的因权属、真伪、质量或使用性能等产生的问题与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四、本受让方同意转出方和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不再退还,按成交金额向农交中心扣除竞价交易服务费,其余划归转出方。
1、产生一名受让方时,若该受让方未按照时间签订交易合同、未缴纳交易费用的;
2、产生两名(包含两名)以上受让方时,若全部受让方均
未参加网络竞价,导致此次流转交易未产生有效受让方的;
3、被确认为本次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后,受让方未在竞价结束次日起一个月内与转出方签署流转合同,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缴纳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
4、釆用非法手段、非法行为,进行网络竞价的;
5、不按规定合同条款签约的;
6、其他。
五、本受让方承诺在竞价成功后严格按照转出方的要求予以开发利用,且不用于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破坏生态环境,对于需提供开发利用规划的,及时提交规划文件。
六、本受让方承诺在竞价成功后按照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与转出方签署《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并按《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七、本受让方承诺如遇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网络黑客恶意攻击以及本人操作失误等情况导致竞价无法正常报价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本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
受让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