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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千印发《丰城市农村集休"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丰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

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  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货币资金,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本办法主要指自然资源,如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 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

 

 

 

 

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第四条乡镇(街道)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 体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接受市纪委监委、市审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村级严格执行“村账乡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

(一)所有村级收入、代收费等资金须全额及时缴入乡镇会 计核算中心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除会计核算代理中心账户外,乡镇(街道) 不再保留或新开设任何其他实有资金账户,严禁乡镇(街道)挤占、挪用村组资金。

(二)每月前七个工作日,村级财务经办员将上月的收支凭 证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销。

(三)所有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真实、详尽、规范、合法, 日 常支出 500 元以上(临时救济和零星劳务支出除外 )必须取得正式发票。

( 四)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原则 上每个村( 居、社)备用金为 5000  至 10000  元, 具体由乡镇(街递)根据实际制定金额,村级报账员只保留一张对公银行卡,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挪用集

 

 

 

 

 

体资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规范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除支付职工 工资、津贴 , 差旅费等可使用现金外 , 结算起点 1000 以上的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由财务经办员现金支付,严禁  大额支现。

第六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所有取得的原始支出票据在完 善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手续的基础上,村级支出按额度分档次审批, 落实联审联签制度。单项 500 元(含)以上支出, 须经乡镇(街道)安排的挂点领导签审; 单项 5000 (含)元以上支出,须经乡镇长(街递主任)签审。按上述分档次签审之后再按程序实行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制,由乡镇(街道)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把关。

第七条严格控制和规范村级非生产性费用支出。

(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举办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或因自然 灾害和突发事件及重大工作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组织人员 现场处置而产生误工的,按照村“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程序议定的规定发放误工费,但乡镇于部及村”两委“干部不得领取。发放误工费时,需据实注明误工事由经领人出具领条(领条应载明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支出事项等信息)。党员参加乡镇辖区内党的会议、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原则上不得领取误工费或发放纪念品 。

 

 

 

 

(二)村级工作餐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村人口数、村干部人数、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工作量等,实行工作餐费用限额控制。每村全年工作餐费用控制在 4 万元以内,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中心工作并报经乡镇(街道)同意, 原则上不超过 6 万元, 每人每餐按照 20 元标准执行。村级工作餐可选择自购自做 、搭膳、派餐等方式,一律不得到经营性餐饮场所用餐,严禁发生烟、酒、高 档莱肴等支出。

(三)村级严格执行零接待费相关规定。市、乡于部确因工作需要在村用工作餐的,须按规定缴纳餐券。报销工作餐费用时, 须填制工作餐费用报销单并注明事由、用餐人数、姓名等事项, 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村级于部确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市内),实行定额标准控制,并纳入村级支出管理。村级于部到市级或乡镇(街道)协调工作, 交通费可按每公里 1. 5 元据实报销, 但每人每月报销总额不得超过 200 元, 所需交通费采取限额控制。原则上村于部的交通费应以燃料费正规发票按定额标准据实逐月报销,不 得造表发放,严 禁以包于形式变相发放补助。

乡镇(街道)、村委会应统筹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出行,控制燃油费支出。

第八条 规范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环境、教育、医疗、卫生和基础

 

 

 

 

 

设施等建设项目,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批复和村级安排的建设 项目。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须事先确定资金来源、编制工程预算,

再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级必须依法依规制定本级项目管理制度,提交乡镇(街道)党委会研究,管理制度要符合上级规定的项目实施程序。工程决(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完善合同、规划、设计、施工、变更、验收和审计等工程必需资料且开具税务发票。由村民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其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健全组级资金管理。

(一)在坚持村小组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  批权“四权” 不变的前提下,各 村小组 1 万元( 含)以上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乡镇(街道)”组账代管中心”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组级财务统一由村委会负责核算。

(二)统一核算账户。 ”组账代管中心"账户统一为各乡镇

(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村小组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管理组级资金。村小组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存到乡镇(街递) 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收款不 开票,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实行组级备用金管理制度。组级备用金限额一般应控

制在 5000 元以内, 具体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

 

 

 

 

(四)规范组级收支管理。村小组财务人员负责开具收入票  据, 现金收入一次性超过 1000 元或累计达 1000 元, 须在当日 内将资金缴存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账户,坚决做到所有收    入先入专户账后开支,不准坐收坐支,不准随意压存现金。银行    转账的收入款项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相关银行转入乡镇(街道)    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所有开支须依法取得正规票据。各村小组开    支要有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及用途注明手续。  村小组支出除组干部报酬、保洁员工资、零星劳务支出、困难救    助救济等支出外, 单笔开支 500 元(含 )以上的日 常费用 须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支付。购买零星小额农产品、杂工、民    工等 5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村 小组应当使用印制纸张大小、格式规范的单据(如领条等),杜绝五花八    门的“白条"。保洁员工资、征地拆迁补偿费等两人以上的费用    发放表,须打印成表格,杜绝手写自制表格,做到规范整洁,严    禁涂改。财务人员交账前应认真整理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梳理    分类并核准凭证张数及金额。对用白条随意代替发票、弄虚作假、  虚报冒领、代签代领、拆分开支、化整为零的现象,组级违规发    生烟、酒、高档莱肴等支出的,村于部违规在组级领取报酬的,    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村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五)规范报账 审核制度。所 有符合开支范围的发票须有经

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审核人四人签字并注明用途。组级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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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支出 500 元(含)以上的须经村委会审核 。组级财务人员须在每月前 7 个工作日将本组上月审批后的收支 票据分类整理好 , 交由村委会财务经办员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报账。

第三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资源应以村小组或村 委会为单位制定,根据类别建立固定台账,标明资产所在地、现状和管理责任人等信息。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要重点记录。

第十二条台账由每个村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村委会进行集 中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每半年对台账进行核查监管。现有“三资“管理平台由乡镇(街道)安排专人进行负责,确保”三资” 管理规范且动态更新可查。

第十三条所有经营性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必须进入丰城市

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规范化的流转交易,全过程接受属地乡镇(街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经营性集体资产、资源流转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相关书面会议纪要,并由参会的代表签字认可 。参会的讨论人数必须达到村民总数或村 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数占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获得通过。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流转需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

 

 

 

 

与,进行相应的价值评估。资产、资源在正式流转前,需在村集体内公开张榜和在丰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同步挂网进行信息发  布,公 告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交易结束后, 必须及时在村内公告和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网上公示,公 示时间 不得少于 7 天。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经营性资产资源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条款制定、签约全过程接受属地乡镇(街道)的全程监督。合同、协议应完善档案管理,由专人进行管理,并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村级要做好资产、资源流转后的履约管理,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乡镇(街道)要定期或不定期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常态化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尤其要紧盯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违约、违规、违法并督促纠正,及时清理遗涌或被强占的资源或资产,并依法纳入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公开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治、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于部和民主理财小组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由乡

 

 

 

 

镇(街道)组织力量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要健全内审机构和内审机制, 加强

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 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于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重大问题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公 开,公 开内容包 括: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方案、所得收益使用情况、工作人员 工资报酬, 集体债权、债务, 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分 酉飞, 生产性支出 、非生产性支出及 重大工程建设支出等 。资产资源处理处置的 情况随时公开,采取通过公开栏、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开,对公开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乡镇(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督促村级做好村务公开,乡镇(街道)要强化常态化村务公开督导。

各乡镇应将各村每个季度财务公开、资源资产变化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和市农 业农村局成立专班, 以抽查的形式,定期审查审核各村资金、资产及资源变化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每期抽查不得少于乡镇村委会数的 20%。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街递)或者相关

行政监管部门、监察机关贵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贵令 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贵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三资",或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 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于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 。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贵 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应在本办法生效施行后三个月期限内,全面排查巳签订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协议或合同,对村 小组、村委会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明显不合理的,须按规定程序和 标准重新签订,且必须进入丰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正规手 续,乡镇(街道)要及时介入,挽回损失。存在违规违纪的,乡 镇(街递)纪委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针对合同协议租 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租期限制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照标 准重新签订相应合同、协议,保障村集体资产资源不因变相长期 占有而导致流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事项各乡镇(街递)之前规定一律废止;如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今后修订 完善。

第二十五条乡镇居委会(社区)和街道城市社区的"三资”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